白云区物流寄递行业工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流寄递行业经营管理,促进物流寄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广东省禁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市场快递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快递业务。
第三条 从事物流、货运站场业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物流、货运站场业务。
第四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安机关、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 物流、货运站场工作指引
第五条 严格落实托运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制度。
货运企业在收货时必须对托运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对托运人的品名、数量、托运日期、托运人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各企业对托运人的实名信息全部采用电子信息登记,电子档案长期保存。
1、托运人属于个人客户的,货运企业应当对托运人的居明身份证等有限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将寄运物品的品名、数量、托运单号、托运日期、托运人信息等进行登记。
2、托运人属于非长期合作企业客户的,货运企业应当对托运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信息、经办人信息、委托书、委托事项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将寄运物品的品名、数量、托运单号、托运日期、企业客户信息、经办人信息等进行登记。
3、托运人属于长期合作企业客户的,货运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协议列明托运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信息、委托的经办人及其身份信息、寄运物品品名及相关托运承诺。货运企业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后,为方便双方办理相关业务,可不对企业客户信息逐次登记,但仍需对经办人信息进行核对。
4、托运人属于本企业 即寄运双方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一致 ,且运输的货物为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货运企业可不对托运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寄运行为负责。
5、托运人 含经办人员 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的,或不按要求如实填写托运单据的,货运企业不予托运。
第六条 认真执行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制度。
货运企业对寄运的货物严格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经验视没有禁运物品或可疑物品后,由收货人在‘托运单’的受托验视签名栏上签字。
1、托运人属于个人客户或非长期合作企业客户的,货运企业应当对其寄运的货物严格执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若托运人交付寄运的货物不适宜拆封验视的,由托运人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及自觉检查货物’,签订协议,可不进行当场验视。
2、托运人属于长期合作企业客户的,货运企业应当对寄运货物实行开箱抽查验视制度,并由托运人在签订协议中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
3、托运人属于本企业 即寄运双方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一致 ,且运输的货物为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货运企业应当设置产品验视岗位,经验视的产品进行封箱时应有验视人签字确认。
4、托运人拒绝验视或拒绝签订托运承诺的,货运企业不予托运。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运物品或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时,可先予接收,并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验视没有问题的,予以托运;发现有禁运或违法物品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货运企业运用X光机对寄运货物进行安检。对于接收 托运 个人客户寄运业务较多的货运企业以及寄递物流业,应当运用X光机对寄运货物进行安检。
第三章 邮政、快递企业工作指引
第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寄递物品时,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寄递运单,完整准确填写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开箱验视制度。邮政、快递企业对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经验视没有禁运物品或可疑物品后,由收货人员在 寄运单 的受托验视签名栏上签字。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非法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邮件、快件过X光机安检制度。邮政、快递企业在总部经营点必须配备X光机,对经营分网点收寄的邮件、快件,必须全部通过X光机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经营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手续。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上门取件或者在非营业场所进行的快递业务,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价格标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向服务对象陈述。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应当在寄递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监控系统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运转,监控室应当禁止闲杂人员出入,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严防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
3、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和流量等情况,设置相应的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4、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5、在收寄、运输、投递过程中应当使用带锁的、印有公司标识的封闭式车辆,或与车辆形成一体的封闭式货箱。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从以下工作要求:
1、应当熟知本岗位职责,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当场验视交寄物品。
2、应当严格落实货物接收、邮件收寄环节的要求,由专人负责,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严格实行物流物流寄递实名制,落实复印寄件人身份证、登记造册、拍寄人现场照片、留寄件人真实电话号码等信息。
3、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寄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
4、对发现邮寄qiangzhi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物流寄递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国家法律及有关部门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种货币。
6、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私自拆开、隐匿、毁弃、倒卖、盗窃邮件和快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广东省禁毒条例)、(中华恩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准,由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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